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县石市镇******。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祁阳县羊脚塘镇******。201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7日重报。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起,陈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廖某某(已判决)作为经理,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铺位开设**工艺品商行(下称**商行),专门接待由不法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游低价团、免费团的游客前来购物。
**商行为牟取非法利益,廖某某作为经理,雇佣了华某某(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唐某甲(已判决)、蒋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讲师,雇佣了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戴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等人担任销售经理,安排讲师与销售经理对游客实施强迫交易。该商行在游客到来时,将游客带进房间并关门,门口站有安保人员,由讲师冒充商场老板,宣称自己在澳门拥有赌场,向游客吹嘘其势力,由销售经理负责附和造势,讲师或向游客表示游客们的团费由其赞助,或有游客表示质疑时,讲师拍桌子不准说话赶其离开,或假借以游客交朋友、请吃饭、送蛋糕等名义先强行收取游客钱款再随意给予廉价玉器等“软暴力”方式实施强迫游客购买玉器。
经核查,在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上述被告人组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商行,以上述强迫交易方式,先后迫使游客购物共计人民币307877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华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124656元;被告人石某某与蒋某某强迫交易共计33796元;陈某乙与李某甲强迫交易金额共计42877元;唐某甲、戴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48892元;董某甲、唐某乙强迫交易金额共计22996元;曾某甲、姚某某强迫交易金额共计27994元;董某乙、曾某乙强迫交易金额共计6666元。
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参与的具体事实如下:
1.同年5月17日,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邱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分别被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强迫购物82997元、12998元、2999元、2999元、2999元,事后张某甲取回退款74997元;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分别被蒋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强迫购物5999元、5999元。
2.同年5月22日,被害人张某丁、高某某、何某某分别被蒋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强迫购物1800元、4999元。
3.同年7月25日,被害人张某戊被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强迫购物19664元,事后张某戊退回款项19664元;被害人农某某、唐某丙分别被蒋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强迫购物2000元、12999元;
同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对**商行进行检查,搜出白色圆形玉件40个、圆形现金收讫章4个和销售专用票806张、珠宝首饰鉴定证书1张。
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阳市祁阳火车站将被告人石某某抓获;同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紫荆花苑小区内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器等物证;
2.扣押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王某记等人的证言;
5.同案人廖某某、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的供述;
7.勘查、辨认等笔录;
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现均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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