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阜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盘某某酒后尾随杜某甲与杜某乙至阜南县**广场**号楼**单元**室,盘某某以找人为借口进入房间后,殴打杜某甲,后持水果刀将二人颈部、手臂划伤,经鉴定二人伤情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云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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