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街道**村**组。2010年5月2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皮某某采取虚构自己认识岳阳市君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唐某甲”,可以通过“唐某甲”帮助被害人唐某乙、张某某、姚某某购买养老统筹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唐某乙4万元,张某某9万元,共计13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被害人唐某乙、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皮某某退钱,皮某某退还唐某乙5000元,退还张某某7000元。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皮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微信截图、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烨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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