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因盗窃被广州市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皮某某走进樟树市四特大道盛世豪庭小区门面“我爱我家房屋中介”接待大厅内,趁被害人黄某某趴在柜台上休息,将黄某某放在柜台上的黑色手提包内的钱包拿走,盗窃钱包内700元人民币,100元美元。
2.2019年10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皮某某走进樟树市药都北大道“味道酒家”餐馆内,见收银台边无人,便上前将收银台抽屉内的一个紫红色钱包拿走,盗窃钱包内港币70元,人民币160元。
2019年10月25日晚上,樟树市公安局民警在樟树市共和东路河东汽车站门口将被告人皮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说明;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盗窃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860元,美元100元,港币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2019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清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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