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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2********,哈尼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住宁洱县**镇**村**商品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前住宁洱县鑫裕农贸市场小猪街买菜时,在市场内向一不认识的人以150元人民币购买了3只疑似原鸡死体,后带回放置于宁洱县**镇**村**组自己经营的**饭店冰柜内,准备自已食用或出售给食客食用。2019年6月27日,宁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在**饭店厨房冰柜内查获了白某某购买的3只疑似原鸡死体。经普海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3只疑似原鸡死体为鸡形目雉科原鸡属原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鸡死体3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及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图片资料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食用或加工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原鸡死体3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15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77页。

3.涉案原鸡死体3只暂扣于宁洱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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