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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带人在淅川县淇河流域西簧乡白庄村段测量水位时,发现上游冲下来的四个地笼。2019年9月29日早上,白某某到赵家组河段查看地笼收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的捕捞鱼虾两斤左右。经查,淅川县淇河流域属于常年禁渔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淅川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豪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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