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白某某,绰号“百小”,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永安路**号楼**单元**层**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桥北**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泮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开始,被告人白某某多次组织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吴某某、黄某丙、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鉴湖前街公共厕所后面、跨湖桥桥脚下、跨湖人家小区围栏外面的树林内、鉴湖后街食品厂内,以“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望风,以收取“下庄费”、“通杀费”的方式进行抽头,至案发时共计抽头渔利达人民币7000余元,其个人分得5000余元。
2019年12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白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鉴湖前街91号茶室旁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未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吴某某、黄某丙、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1595757****)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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