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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镇**路**巷**号,无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于2019年11月27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报经米脂县检察院被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移送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管辖。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至26日,被告人白某某容留杨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在人在其临时代管的榆阳区**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共计14次,非法获利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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