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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镇**村**队**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6时53分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陕J13****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新区公学南路下行段嘉岭檍树路口公交站牌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区大队延市公交新队认字[2019]第0401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民事部分已赔偿,认罪、悔罪,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聪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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