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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申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申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段加油站对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申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与他人谈恋爱及使用虚假存折骗取他人信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邵某等6人现金6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任某、邵某等人陈述;3、证人胡某、丁某某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永红

高 芳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申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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