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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0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街**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路**家属院北门门口,盗窃被害人孙某“望龙”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3040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9年6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路**菜馆隔壁巷内,盗窃被害人白某某“宇峰”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2667元。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申某某共盗窃2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57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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