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附**号,住西宁市城中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青B*****号风神牌小型客车,搭乘王某某、潘某某沿本市五四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汪某某驾驶的青A*****号捷达牌小型客车相撞后又与杜某某驾驶的青A*****号长安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三车受损、青A*****车内乘客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申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申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事故现场图、呼出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汪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报告书、吸毒检测报告书、伤情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兰花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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