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时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皖K****B小型客车沿界首市255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17KM附近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皖KW****小型客车,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申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沿该道路继续行驶,至14KM+200M处时,追尾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饶某某驾驶的皖KR****小型客车,在两车碰撞侧滑的过程中,被告人申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卢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东侧的皖K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饶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经安徽中天司法中心对提取自被告人申某某体内的静脉血血样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3.8mg/100ml。经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饶某某、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申某某方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饶某某、卢某某1.3万、5.2万,21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饶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行驶过程中又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至两年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行政村*****号,联系电话1873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6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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