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田*,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200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田*步行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新建路交叉口东南角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用附近路面的水泥块石头砸烂被害人王**的一辆豫NB****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的车玻璃,随后盗窃车内财物人民币760元,两条黑色利群香烟,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400余元。
2、2018年4月28日左右,被告人田*步行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宏达技校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用附近路面的石头砸烂被害人刘**的一辆豫NE****白色雪佛兰赛欧汽车的玻璃,随后盗窃车内财物人民币100多元,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3、2018年4月28日左右,被告人田*步行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宏达技校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用附近路面的石头砸烂被害人赵**的一辆豫N1****白色长风猎豹汽车的车玻璃,随后盗窃车内财物人民币200多元,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4、2019年7月20日左右,被告人田*步行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宏达技校附近,趁夜深无人之际,用附近路面的石头砸烂被害人刘**的一辆豫NE****白色雪佛兰赛欧汽车的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人民币200多元,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证言;3、被害人王**等人陈述;4、被告人田*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慧
检察员:赵娜娜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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