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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000000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5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在罗甸县边阳镇一工友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普通轻型货车(贵J****4临)从罗甸县边阳镇政府附近往边阳镇街上方向行驶。22时14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贵罗线(贵阳至罗甸)112公里200米处,被公安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鉴定,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01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田某某具有法定可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婵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998534****。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材料两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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