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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妨害公务案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111981********,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街**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青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02时50分许,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北大街派出所民警何某某在处理本市城中区**街“**酒吧”警情时,无故被被告人田某某用左手击打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故殴打执法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淑蓉

检察官助理:杭永刚

2021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被告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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