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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住莒县**镇**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L******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莒道线路段处,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并进行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7mg/100ml

案发当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办案民警从现场带往莒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并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19年8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路**。

2案卷材料及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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