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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3日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由澄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时20时10分,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E****9小型普通客车沿万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泉街七路口时将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撞倒,中心隔离护栏倒地过程中将对向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某某驾驶的陕E****9小型轿车损坏。由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田某某血醇检测其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供述;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荣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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