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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租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3年4月26日假释, 2014年10月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鲁QS****号牌小型轿车,沿61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新兴村路口处时,与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唐某某相撞,致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冷某某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三轮电动车驾驶员唐某某轻伤。被告人田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电话拨打120,后弃车离开现场,同日22时许报警,于2019年11月19日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一宗、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通话记录截图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监控视频、录音音频;(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报警情况说明;(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费雪

检察官助理 季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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