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省**市,住**市**街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4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丰城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甘某与唐**(另案处理)、杨**(强制戒毒),多次驾驶唐**的赣C3****的**牌小轿车至**街道**处购买冰毒和麻果,后驾车至**处吸食部分毒品后,又到甘某开设的位于**街道**附近的**店内吸食剩余毒品。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甘某多次容留赖**、余*等人在其开设的**店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的证言;3.被告人甘某与同案犯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霞
附:
1.被告人甘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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