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理某某,男性,199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迟营乡花园行政村某某某村9排2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在西华县人民路东段味尚餐厅209房间内,被告人理某某因归还从该餐厅租借的充电宝一事与同行的理某某、被害人理某某发生口角,后理某某被人拉到房间外走廊,理某某手持烂啤酒瓶尾随其后并拉住了理某某后上衣服领,二人撕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理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理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理某某陈述;
3、 证人理某某、理某某、理某某、理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理某某、理某某证言;
4、 被告人理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209房间餐桌被损坏照片、理某某伤情照片、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等相关书证;
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味尚餐厅二楼走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某某故意伤害理某某致理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理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