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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班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66********,布依族,大学专科,罗甸县**中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贵州省罗甸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7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0日,被告人班某某到罗甸县**镇**村参加葬礼,吃饭过程中饮食两碗白酒。酒后班某某驾驶贵J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镇**村方向往**镇**村方向行驶。20时31分许,当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八渡)214公里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班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31mg/100ml,随即民警将班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至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名鉴[2021]毒鉴字第0269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所驾驶机动车已脱检,可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婵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67854****。保证人班某乙,联系电话1323700****;

2.移送案卷材料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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