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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市**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号,201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偷走事主钟某某停在阳西县**镇**医院北门停车场处的蓝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该车被盗窃时价格为491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及辩解;3.辨认、指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为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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