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诉〔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8年12月至2018年4月,先后任兴平市**村委会**、**部**,2018年4月至今任兴平市**办**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经咸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兴平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对王某甲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4月9日,**市财政局拨付西吴办**村城乡社区建设市级补助专项资金4万元,专门用于该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时任**村**部**)和会计王某乙开具王家村村委会的收款收据从西吴办财政领走4万元社区建设专款。随后,王某甲对王某乙谎称这是他从上面要的钱,只是从村上过个账,最终将该4万元社区建设专款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用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二、2013年中铁十二局西咸北环线项目部两次支付被告人王某甲租赁村集体及该村5组、6组村民土地共199.65亩中的89.96亩地面附着物赔偿款68.4198万元。王某甲以村委会收款收据领取了该款项,其中:四口水井以及水井的配套补偿费包含电线杆、地埋水管、出水口、低压线等赔款共计18.08万元。四口水井中包括王陕飞个人一口井、5组两口井、6组一口井,王某甲领款后向史举红(王陕飞妻子)支付一口井赔偿费5万元,向王加强(时任王家村副村长)支付一口井赔偿费3万元。属于集体所有的两口水机井及配套设施赔偿款10.08万元,未交付村集体账务,本人予以侵占,用于偿还个人购买树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14.08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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