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定安县人,农民,家住定安县**镇**路**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3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09年3月3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蜂鸟网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了有二手相机出售的虚假信息,以骗取钱财。
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谢某某在“蜂鸟网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被告人王某甲发布出售的:佳能80D二手相机,被害人谢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王某甲的QQ:17787****、微信: LVOE****,双方商定以1850元成交。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定金、保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通过QQ、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和发送红包合计人民币1850元。
2020年5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蜂鸟网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被告人王某甲发布出售的二手数码相机,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js8663****和QQ:95267****与被告人王某甲的QQ:20189****、昵称:-LOVE倾****,被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以定金、保险费、保险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通过QQ、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和发送红包合计人民币5060元。
2020年6月15日,被害人陈某某在“蜂鸟网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被告人王某甲发布出售的一款富士X100相机,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与被告人王某甲的QQ:20189****、昵称:-LOVE倾****,被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以定金、快递不提供货到付款等名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QQ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合计人民币1380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定安县**镇**路**埇**号家中被定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退还赃款8290元给定安县公安局。
2020年8月6日,定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通过微信转账506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1380元给陈某某、1850元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及相关书证:手机2部、电脑一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退还记录、受案登记表、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李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829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玑洲
书 记 员:符方妹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于定安县定安县**镇**路**埇**号。
2.随案移送手机二部、电脑一部(暂扣于定安县公安局)。
3.侦查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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