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揭东区人,住揭东区**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粤TB****号小型轿车从蓝城区往揭西县京溪园镇大鹿村方向行驶,行经京溪园镇美德村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道路边上的被害人汪某某的粤BP****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曾某某的鲁FB****号小型面包车,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核,王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曾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08.3mg/100ml。事后,三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甲赔偿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被害人陈述:汪某某、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汪某某、曾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