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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席某甲均系安阳县**镇**村村民。2019年6月5日14时许,在东方红村王某甲家中,王某甲与席某甲酒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推拽中,王某甲将席某甲推倒在地,致席某甲右肩部受伤。经鉴定,席某甲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脱位,右肩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现场照片、住院病历、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吴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席某乙证言;3、被害人席某甲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红燕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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