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队**号,现住该处。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回到定安县**镇**村委会**队自家附近道路时,恰遇被害人王某乙站在道路中间,王某甲便叫王某乙让路,王某乙走往路边时被王某甲骑车刮蹭到王某乙的右侧腰部,王某乙生气就从道路旁边捡起一根钢筋殴打王某甲的左手前臂处。王某甲骑车回到自家猪圈旁边停放后,便捡起一根钢管对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见状跑进老宅内拿出一把射钉枪与王某甲相互殴打,致使王某乙左右手前臂受伤,王某甲头部和左手前臂多处受伤,后王某甲逃离现场并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并扣押了王某乙所使用的工具射钉枪一把。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王某甲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定安县公安局岭口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枪型物品1把;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手持械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庆俊
书 记 员 莫兴全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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