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0********,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东丰县东丰镇“**动漫娱乐城”**,为谋取利益,伙同杨某某、李某某、崔某某、胡某某(上述四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10月至12月间,将娱乐城内4台标准游戏设备(每台具有8个端口)设置成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顾客用于赌博。上述人员在经营赌博场所期间,共获利58,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将标准游戏设备设置成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顾客用于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锋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于其住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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