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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存盗窃)(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存,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翟某某翟某某367号,因赌博,于2014年9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存伙同吴某某宽(在逃)驾驶一辆太子摩托车窜至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水尾启辉模具厂门口,发现被害人张某某湖的一辆广某某牌GJ125T-8C二轮摩托车停放在厂里,吴某某宽在外面负责把风,被告人王某甲存进入启辉模具厂将被害人张某某湖的二轮摩托车推出厂,由吴某某宽接线打火启动该摩托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湖的摩托车盗走。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某湖被盗摩托车在2019年11月3日澄海市场零售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存的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湖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存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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