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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文某某、张某甲、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先后于2006年11月、2008年7月、2011年10月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年二个月、一年,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澧县**镇**组,住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裴某甲,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8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与共同作案人裴某乙、丁某甲(均已判决)、凌某某(已起诉)、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相邀后商定在本县修梅镇一带选取偏僻民房,利用扑克牌“扳点点儿”比大小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组织他人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几日后,共同作案人刘某乙(已判决)、龚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汪某某(另案处理)加入赌场坐方参赌,李某某邀请共同作案人姜某某(已判决)接替其坐方参赌,胡云因输钱而离开,即形成了由裴某甲、刘某乙、丁某甲、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凌某某、龚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汪某某、姜某某12名老板分四方、每日分三个时段、每个时段4名老板坐方组织他人参赌的模式。2018年9月初,共同作案人鲁某某(已判决)经裴某乙许可后加入该赌场,轮流在四方老板中坐方参赌,并平均分配“水钱”。

为确保赌场逃避打击,顺利运营,裴某乙等人安排共同作案人肖某某(已判决)寻找场地、放哨及接送赌客,肖某某先后在**镇**村**组**组**组**村**组**组**街道**庙**组为赌场寻找了多处民房作为场地;并雇请被告人裴某甲、文某某、共同作案人王某乙、熊某某(均已判决)为赌场望风放哨,配备对讲机互通信息;还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共同作案人唐某某(已判决)、“**”(另案处理)提供车辆接送参赌人员;雇请共同作案人胡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起诉)、唐某某(另案处理)专门负责抽取“水钱”。

该赌场运营期间,每日参赌人员累计均达二十余人,抽取“水钱”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抽取的“水钱”除去赌场开支外,由各方老板平均分配。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各分得“水钱”数万元。2018年9月16日23时许,临澧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了查处,抓获了裴某乙、丁某甲、姜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唐某某等人,并查获了牌桌、椅子、扑克牌、骰子、铁皮水箱及“水钱”人民币9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其间,被告人金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文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对讲机、骰子、宾王牌扑克牌、电线组、铁皮水箱、塑料凳、赌桌桌面、折叠桌等物证;

2.临澧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报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开设赌场位置的照片、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011)临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2019)湘072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侯某某、罗某某、张某乙、蔡某某、洪某某、汪某某、胡某甲、丁某乙、占某某、熊某某、胡某乙、尚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及共同作案人刘某乙、丁某甲、凌某某、龚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姜某某、鲁某某、胡某某、赵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王某乙、熊某某、马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及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裴某某、张某甲、文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金某某、刘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检察官助理:周先行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刘某某、裴某甲、张某甲、文某某均在其住所,金某某联系电话:1520736****,刘某某联系电话:1839067****,裴某甲联系电话:1527361****,张某甲联系电话:1517363****,文某某联系电话:1894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同作案人裴某甲等12人开设赌场案已判决,侦查卷九册及赃证款物均已随案移送临澧县人民法院;共同作案人龚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已起诉,侦查卷一册已随案移送临澧县人民法院);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金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文某某的非法所得现存于临澧县财政局非税账户,账号:840128500********;张某甲驾驶的牌照为湘******别克商务车现暂扣于临澧县公安局;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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