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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蒙城县**办事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车内载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自南向北行驶至蒙城县**国道**路段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与朱某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时段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单为党

                           检察官助理: 戚小情

                             2021年2月7日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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