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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滑县*******号,现住滑县*****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寻找其丈夫宋某某出轨证据为由,纠集单某某等七人强行闯入被害人侯某某租住的滑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内,王某某等七人进入房间后强行控制住宋某某,被害人侯某某见状躲进卫生间并反锁房门。王某某试图将卫生间门踹开未果,遂用房间内的衣架将卫生间玻璃门砸烂进入卫生间,强行将侯某某从卫生间拽至卧室。在卧室内,单某某摁住侯某某,王某某对侯某某进行殴打,用手机对侯某某进行录像。在此过程中致侯某某多处损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侯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伤情照片;2.王某某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婚姻登记信息、户籍成员信息表、滑县人民医院特检专用表、检验报告单、滑县妇幼保健院彩超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协议,被害人侯某某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岳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图、照片;7.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19]648号鉴定书;8.侯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王某某手机录制视频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10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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