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毒品海洛因藏于包裹内到盈江县**镇韵达快递点通过邮寄的方式寄往福建。2019年5月28日1时许,王某某邮寄的包裹在盈江县**镇韵达快递点被查获,从包裹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四管,经称量,净重共计0.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七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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