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8年10月1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能力给薛某某的儿子李易轩安排陕西信合的正式工作,约定安排费10万元。后薛某某向王某某支付10万元,王某某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有能力安排李娜到陕西信合的正式工作,约定安排费用10万元。后李娜亲属给王某某分两次转账10万元,王某某将所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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