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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79********,汉族,中专文化,矿业工人,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招远市**街道**村**号,现住址招远市**座**单元**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秦某某夫妇,后被告人王某某声称可以为秦某某提前办理退休,并以办理此事为由,至2018年阴历八月十五前后,多次骗取秦某某夫妇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7800元归个人使用,另为取得秦某某夫妇信任,于2019年以提前办理退休需要查体为名骗取秦某某夫妇人民币2000元,用其中375元支付了其个人为秦友清预约查体的费用。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骗取秦某某夫妇款物共计人民币998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代为退还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丁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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