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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现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驾驶证由B2增驾到A2不用考试为由,先后骗取武陟县三阳乡付村吴某某、宋某某人民币两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已将赃款退还吴某某、宋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伟

毛伟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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