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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乡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租住山东省济南市**街**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虚假姓名“陈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帮刘某某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刘某某61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欲卖其正泰怡景*号楼**室的房子,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杜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杜某20000元的定金,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无法过户买卖该房屋的情况下,又于2018年12月10日与李某某签订卖房合同,诈骗李某某定金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赵振华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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