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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亲属关系,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教育局的领导,可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理娃娃上新城第三小学(江苏第二小学)的事情,同时以王教授的身份自己另外注册了微信号,虚构通过关系办理上学事宜聊天截图发给被害人吴某某,不断继续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从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多次以需要请人吃饭等理由诈骗吴某某共计人民币32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6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并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又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聪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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