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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7********,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得知被害人曹某某等人需要购买口罩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供应口罩的情况下,虚构自己系口罩生产厂家内部人员的身份,以售卖口罩为幌子,以收取货款、定金的名义,骗取曹某某等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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