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将虚构的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修建两处文化广场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吴某某,并向被害人吴某某要取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被其挥霍;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称可以承包到白城市洮北区到保镇低保房改造工程,向吴某某要取好处费4万元,被其挥霍。由于受到被告人王某某的欺骗,导致被害人吴占忠建好文化广场后无处结账,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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