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57********,汉族,高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路**村*组*号,农民。2010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61********,汉族,初中,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路**村*组*号,农民。2010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从西安市一名叫“小五”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
2019年11月7日10时20分,被告人王某甲在韩城市新城区西禹高速韩城段出口的一辆大巴车上被韩城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重20.04克。同时民警从其在本市**办*村*组的住处查获疑似毒品物三小包,后经鉴定查扣的四包疑似毒品物中,三包检出海洛因成分,计20.14克。
另查明,2019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吉某某海洛因700元,0.22克,其中被告人王某乙替王某甲贩卖给吸毒人员吉某某一次海洛因300元,0.1克;201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牛磊某某海洛因600元,0.18克,其中被告人王某乙替王某甲贩卖给吸毒人牛某某一次海洛因0.06克;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贩卖吸毒人员贾某某海洛因一次,300元,0.1克。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20.64克,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主犯,毒品再犯,累犯,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对王某甲结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乙结合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朝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韩城市强制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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