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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2010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3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房。2013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室。2012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800元;2016年4月20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安某某、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4日夜间,到抚顺市东洲区**大桥东侧的抚顺**石化公司院内,盗窃该单位电缆线,长度分别为:121.48米、44.96米,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1662元。该被盗电缆线经被告人安某某的帮助卖给了被告人彭某某。另外经安某某卖给彭某某被盗电缆过程中,有两根做样电缆没有卖给彭某某,长度分别为1.9米、1.38米,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做样的电缆价值986元。

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夜间,到抚顺市东洲区**大桥东侧的抚顺**石化公司院内,盗窃该单位电缆线,长度为102.32米,经抚顺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3587元。

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盗窃三起,犯罪数额为:86235元。被告人安某某、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数额为:51662元。

被告人安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彭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丢失报告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安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安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彭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代为销售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子琪
助理检察员:  苏丛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安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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