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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盗窃案)_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住浑源县**镇**村。曾因吸毒于1999年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又因吸毒于分别于2009年、2013年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2019年被浑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下午2 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浑源县永安镇尚都商厦东门附近,看见被害人付某某抱着东西过马路往尚都东门入口处走,发现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手机露出一部分,于是尾随过去。当被害人付某某走到尚都门口掀门帘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乘机将其放在上衣口袋里的VIVOX20手机扒走,后以200元价格卖给他人,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小结、抓获经过、结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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