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49********,汉族,专科毕业,退休教师。现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胡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某某**乡**村机关屯52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和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男,33岁)所经营的位于黑龙江省尚某某尚志镇的嘉润修车铺夜晚无人之际,分七次从该修车铺彩钢房南侧铁箱将林某某所攒废铁盗走共计600余斤。经尚某某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王某某所盗废铁价值人民币450元。王某某2019年11月12日所盗废铁已返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款300元。
经侦查,被告人2019年11月12日在黑龙江省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返还赃物;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收据等;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尚某某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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