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圩**号,无业。无前科。因吸毒于2020年1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的鸭棚内借用了李某某的手机使用,其发现该手机背面夹放有李某某本人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59100********)。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某手机上申请微信号“www97****”,将李某某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该微信号。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至1月3日用其本人手机登录微信号“www97****”,分三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邮政储蓄卡内金额共3000元提现到微信“零钱”中,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及偿还本人债务。
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3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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