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宜都市**泉**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5月9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桐乡市**街道**小区,采用翻墙、翻窗等手段进入该小区**宫**幢**室被害人陆某某家中,窃得万国男式手表一块,价值10118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施华洛世奇女式手表一块,价值3950.1元;施华洛世奇女式手链一条,价值1071元;曼卡龙玫瑰金钻戒一枚,价值2052元;芙丽芙丽牌仿古怀表一块,价值100元;星星状项链吊坠一枚,价值80元;钥匙状项链吊坠一枚,价值100元;仿梵克雅宝项链一枚,价值3000元;小星星状项链吊坠一枚,价值100元;和天下香烟3条,价值2610元;软中华香烟12条,价值7200元;黄鹤楼1916香烟3条,价值2610元;60度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1050元;贵族豪门XO白兰地酒一瓶,价值700元;尊尼获加黑牌威士忌酒一瓶,价值138元;crashbaggage拉杆箱一只,价值266元;现金5000元。合计131211.1元。
案发后上述大部分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陆某某。
2.2019年6月17日晚至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至浙江省龙游县**街道**小区**园**被害人翁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香烟、手表等物证;
2. 接警单、住宅照片等书证;
3. 证人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陆某某、翁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 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一起系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大部分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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