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任保华、被害人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日,在本市怀柔区南华园四区99号被害人于某某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于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一张,后通过取现及刷卡消费的方式从该卡内透支共计人民币1949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本市东城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亲属于2019年8月23日代其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732.5元,被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潘某某证言;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中信银行流水明细、谅解书及收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5.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于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萍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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