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81********32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村**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凌晨5时许,潜入四平市铁东区一马路糖果华庭KTV四楼员工宿舍内,趁机窃取员工杜某某衣柜内貂皮大衣一件(2019年12月11日5000元购买),当日上午在公主岭市销赃获取赃款2000元。王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公主岭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杜某某的述证及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 王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貂皮大衣购买发票;4.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 5、扣押物品决定书、被扣押赃物照片; 6、(2019)吉0381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四)视频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辉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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