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区**镇**村**组,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公寓***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9月1日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梅江区**塘**栋楼下,盗得一辆本田牌黄白红色男装摩托车(折值人民币9254元),破案后该车未起获。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雯丽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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